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缅甸联邦选举委员会法再修订:选举分支机构主席任命范围扩大

【缅甸金凤凰讯】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(简称“国管委”)于6月19日宣布,根据缅甸《宪法》第419条颁布联邦选举委员会法第三次修正案,对选举委员会各级分支机构的组成规则作出调整。

根据新修订的联邦选举委员会法第三次修正案,在组建选举委员会各级分支机构时,允许将国家公务员任命为主席职务。此前,该委员会主席仅能从“获得公众信任和尊敬的人士”中指定,而此次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公务员纳入主席候选人范围。

具体而言,修正案第14条规定,选举委员会各级分支机构的组成必须由至少三名成员构成,成员需为获得公众信任和尊敬的人士或国家公务员,且其中一人将被任命为该委员会主席。同时,相关选举官员将被任命为秘书。

对比原有法律,原规定明确要求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获得公众信任和尊敬的人士组成,并从中指定一人为主席,选举官员担任秘书。如有需要,国家公务员可作为成员加入委员会,但不得担任主席。此次修正案则打破了这一限制,在组成选举委员会各级分支机构时,除公众信任人士外,也可直接任命国家公务员担任主席职务。

目前,国管委尚未公布该修正案的具体实施细则,包括公务员担任主席的资格条件、任期限制及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等。相关数据和细节需以官方后续公告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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